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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互联网;时间:2020-10-17 21:33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区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小摊点,是指在商品交易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在指定场所、区域内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三条
食品小摊点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向经营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备案部门)办理备案,领取食品小摊点备案卡。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无需申领食品小摊点备案卡。
第四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食品小摊点的备案情况和划定的食品小摊点经营区域。
第五条 备案部门应当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则,有条件的可以网上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食品小摊点经营者申请备案,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备案申请;
(二)经营者身份证明;
(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备案申请受理后,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符合备案要求的,备案部门应当当场发放食品小摊点备案卡;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九条 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有效期1年。
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可以向备案部门申请办理临时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有效期3个月。
第十条 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前向原备案部门提出申请。
备案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备案部门重新申请备案,并向原备案部门交回原食品小摊点备案卡。
第十一条 食品小摊点备案卡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向原备案部门申请补办。补发的食品小摊点备案卡编号不变,有效期不变,发证日期为实际补发日期。
第十二条 食品小摊点应当在显著位置张挂食品小摊点备案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第十三条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食品小摊点备案卡式样。备案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小摊点备案卡的印制工作。
第十四条
食品小摊点备案卡编号由TD(“摊点”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0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设区的市代码、2位县(市、区)代码、6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第十五条
备案部门应当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加强对备案的食品小摊点的现场巡查,督促其规范经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是否有效;
(二)备案事项与实际经营情况是否一致;
(三)经营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四)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五)是否建立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六)从业人员是否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衣帽、口罩、手套;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应当检查的事项。
备案部门应当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对食品小摊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对需要收回食品小摊点备案卡的,应当及时做出收回决定。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食品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将无证经营食品小摊点的查处情况向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4日。